中國四地同步核查境外收入,Web3 從業者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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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 從業者應重視境外加密資產所得申報並採取合理稅務安排。

撰文:FinTax

新聞概述

2025 年 3 月 25 日至 26 日,中國湖北、山東、上海、浙江四地稅務機關在 48 小時內同步發布公告,針對中國境內居民的境外收入申報問題開展集中核查。中國於 2014 年 9 月正式承諾實施 CRS 框架下的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EOI),並於 2018 年 9 月完成與其他 CRS 參與國家(地區)的首次信息交換,涵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新加坡等主要國家,以及開曼羣島、英屬維爾京羣島(BVI)、百慕大等傳統避稅地的帳戶餘額、投資收益等核心數據。本次中國四地稅務部門識別出多起典型案例,追繳金額從 12.72 萬元至 126.38 萬元不等,並採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公開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推進整改。

FinTax 簡評

1.公告特點解讀

本次稅務核查呈現出兩大鮮明特點。第一個特點是境外所得的核查對象擴大,面向中產階級羣體。與以往重點監管高淨值人士的境外收入不同,本次核查的納稅人資產規模與收入層級屬於中等偏上的收入範疇,例如浙江稅務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補稅金額爲 12.72 萬元,這一轉變表明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已開始關注中等收入羣體的境外所得。

第二個特點是四地稅務部門的核查範圍協同互補。一方面,浙江的民營資本跨境流動、上海的離岸金融交易、山東的傳統制造業出海、湖北的新型制造業,實質上覆蓋了中產階級境外收入的主流場景。另一方面,多地協同發布核查公告,可能意味更高層面的統一指示,也意味着從前個人對境外所得「自覺申報」將逐漸變爲稅務機關對境外所得的嚴格實質稽查。

2.中國內地如何對居民的境外所得徵稅?

中國對稅收居民個人實行全球徵稅原則,這一原則自 1998 年《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即已確立並沿用至今,2020 年年初,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以下簡稱「3 號公告」),進一步對中國居民個人境外收入的稅務處理及徵收管理進行了明確。全球徵稅原則的根基在於維護國家稅收主權與實現社會公平,基於這一原則,中國內地對居民境外所得徵稅的要求大致如下:

納稅人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即被認定爲「中國稅收居民」:1.境內有住所: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形成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即使長期在境外工作或生活,只要未放棄戶籍或家庭聯系,仍可能被認定爲居民。2.境內居住滿 183 天:在一個納稅年度內(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累計居住達 183 天的個人,即使無住所,也視爲居民。

應稅所得範圍方面,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應依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 183 天的,但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 183 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3.Web3 從業者的納稅可能

3 號公告明確了應稅境外所得的類型,可分爲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其分類標準與境內所得基本一致,但計稅方式存在差異:例如境外綜合所得和境外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和境內經營所得合並計算應納稅額,但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並,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中國內地的加密資產稅務處理,當前仍存在許多爭議點,下文僅以幾個常見場景爲例說明:

對於境外持續運營的商業化挖礦行爲,稅務機關可能將其視爲經營所得,允許扣除設備、電力等必要成本,這與其資本密集性和持續投入特徵相匹配。但若礦工以個人身分進行挖礦,稅務定性則陷入兩難:若按偶然所得處理,雖契合收益的隨機性特徵,卻因無法抵扣成本導致稅負畸高;若參照財產轉讓所得,又因加密資產缺乏穩定估值基準,難以合理核定增值部分,易引發計稅爭議。

另一種常見情形,即中國內地居民通過加密資產交易獲取收益時,商業實質的判定成爲關鍵。如果存在固定場所、僱傭團隊及持續性交易,有可能被認定爲經營所得,高頻交易者面臨被升級爲經營所得的風險,而普通投資者通常僅就增值部分納稅,但需要提供完整成本憑證,證明財產原值,從而避免重復課稅和過高的核定利潤率。

4.中國內地 Web3 從業者可關注什麼?

針對逾期申報或故意隱匿境外收入的行爲,中國內地稅務機關構建了層次分明的法律責任體系。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32 條及第 63 條規定,納稅人未按期申報或虛假申報將產生稅款追徵、滯納金累積、行政處罰乃至刑罰的遞進式懲戒:自法定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形成巨大的財務壓力;對於查實的偷逃稅行爲,除全額追繳稅款外,將根據主觀惡意程度、隱匿手段復雜性等因素,處以應補稅款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階梯式罰款;若涉案金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全球稅收透明化與監管科技升級的背景下,加密資產跨境所得的稅務問題值得更多關注。目前,中國稅務機關通過 CRS 信息交換等手段,已實現對境外帳戶餘額、投資收益等核心數據的深入監管。Web3 從業者可考慮合理進行稅務安排的情況下,如實申報納稅。特別是從這次披露的幾個案例來看,事後補繳的滯納金和罰款成本遠超原應繳納的稅費。具體而言,中國內地的 Web3 從業者可以從兩方面着手防範風險:一是可以自行或借助專業人士的幫助,梳理過往的境外收入情況,判斷是否產生應稅所得,並採取補救措施;二是可以不斷調整和更新自身的稅務安排,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盡可能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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