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认定BTC和ETH商品属性:影响加密货币监管框架

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美国法院对BTC和ETH的商品属性认定及其影响

1. 引言

在数字经济浪潮中,加密货币作为新兴资产类别,其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一直是热点话题。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特性以及跨境流通便利性,使其与传统金融资产有本质不同,给现有法律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领头羊,其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和方法对全球市场具有重要示范效应。CFTC v. Ikkurty案的判决不仅对特定加密货币进行了法律定性,更是对加密货币市场监管框架的一次重要探索。法官Mary Rowland的判决指出,BTC和ETH作为商品应受到CFTC的监管,这一观点在各界引起广泛讨论。

此前已有多个案例涉及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问题,如SEC v. Telegram案中,SEC将某些加密货币视为证券。这些案例共同构成了美国法院对加密货币监管逻辑的框架,反映出美国法院面对新兴金融工具时的审慎态度和创新思维。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美国法院对BTC和ETH等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监管理念。通过对CFTC v. Ikkurty案及相关判例的梳理,本文将揭示美国法院在加密货币监管上的考量因素,包括加密货币的功能性、交易方式、市场参与者行为等。同时,本文也将从经济学、金融学和法学的多维视角,对加密货币的商品属性进行综合评估,为加密货币的法律监管提供全面思考。

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将对加密货币监管的潜在影响进行前瞻性分析,包括对市场参与者、金融创新以及全球金融监管格局的影响。最后,结合对现有判例的深入解读和理论分析,本文将提出对加密货币法律定位的观点,为加密货币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

2. CFTC v. Ikkurty案件背景与各方观点

2.1 案件背景、事实

Sam Ikkurty通过其创立的Ikkurty Capital,自称为"加密货币对冲基金",承诺以专业的资产组合管理为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Ikkurty利用网络平台和交易展会积极招募投资者,并声称能够提供每年15%的稳定回报。然而,法院调查发现,Ikkurty并未向投资者提供其承诺的净收益,而是通过一种类似庞氏骗局的模式,使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早期投资者。

2024年7月3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法院法官Mary Rowland对CFTC的投诉作出了全面支持的简易判决。判决认定Ikkurty及其公司违反了《商品交易法》(CEA)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相关规定,包括未注册经营等多项违法行为。法院还指出,除了比特币和以太坊之外,OHM和Klima这两种加密货币也符合商品的定义,属于CFTC的管辖范围。CFTC寻求对投资者的赔偿、非法所得的退还、民事罚款、永久性的交易和注册禁令,以及对Ikkurty及其公司未来进一步违反CEA和CFTC法规的永久性禁令。此外,判决还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支付超过8300万美元的赔偿金和3600万美元的非法所得退还。法院同时发现被告通过碳补偿计划不当挪用资金。

Ikkurty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的意向,并在其网站上发起了捐款活动,以筹集上诉所需的资金。

2.2 CFTC v. Ikkurty各方观点概述

在CFTC v. Ikkurty案中,Ikkurty被指控运用庞氏骗局模式,通过重新分配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早期投资者的回报,而非通过真正的投资收益,以及通过碳补偿计划不当挪用资金。CFTC提出诉讼,指出Ikkurty及其公司在没有适当注册的情况下,非法募集了超过4400万美元的资金,投资于数字资产和其他工具,并运营了一个非法的商品池。CFTC在诉讼中指出,Ikkurty及其公司违反了《商品交易法》(CEA)和CFTC规定,包括欺诈和未注册的违法行为。CFTC还寻求对Ikkurty及其公司未来进一步违反CEA和CFTC法规的永久性禁令。

CFTC主张根据商品交易法(CEA)的定义,比特币、以太坊、OHM和Klima属于"商品"。CFTC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先例,证明这些加密货币符合商品的广泛定义。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来欺诈投资者,例如夸大基金的历史表现和投资策略。同时,CFTC指出Ikkurty及其公司作为商品池运营商(CPO),未在CFTC注册,违反了CEA的规定。CFTC还提出Ikkurty通过其控制的实体Jafia不当挪用资金,使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早期投资者,构成庞氏骗局。CFTC依据CEA的反欺诈条款,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要求法院给予总结性判决,并寻求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

Ikkurty则争辩称其没有交易CEA覆盖的商品,他们所涉及的是"包装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这些不应被CFTC监管。Ikkurty质疑CFTC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权,认为CFTC的主张超出了其法定权限。Ikkurty认为其没有作为CPO进行实际的商品交易,因此不应被视为CPO。Ikkurty对CFTC提出的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的要求表示反对,尽管具体的反对理由在文件中未详细阐述。

法院文件记录了Ikkurty在营销RCIF II时向潜在投资者提供的误导性信息,包括承诺稳定分配的"净利润"。Ikkurty通过网站、YouTube视频和其他手段向至少170名参与者募集资金,并承诺通过投资数字资产、商品、衍生品、掉期和商品期货合约获得高额回报。法院还发现,Ikkurty在构建投资组合时的操作比向投资者宣传的要动荡得多。最终,法院确认了CFTC的立场,认为涉及的加密货币属于CEA定义的商品。法院认为CFTC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Ikkurty及其公司进行了欺诈行为。法院裁定Ikkurty及其公司作为CPO,未在CFTC注册,违反了CEA的规定。法院授予CFTC总结性判决,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进行赔偿和非法所得的没收。

本案中,法院的简易判决命令不仅确认了CFTC对以太坊作为商品的管辖权,而且还明确表示比特币、以太坊、OHM和Klima等加密货币均属于CFTC的管辖范围。这一裁决为CFTC在加密货币市场的反欺诈行动提供了法律支持,并且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法院裁决和监管方法。

3. 相关案例中法院的观点、逻辑及其分析

3.1 相关案件

3.1.1 CFTC诉McDonnell案

在CFTC诉McDonnell案中,法官Jack B.Weinstein在2018年裁定比特币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的商品。该案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指控,法官裁定CFTC有权监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这一裁决确认了CFTC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权力,并为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和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件中,Patrick McDonnell及其公司CabbageTech Corp. d/b/a Coin Drop Markets被指控运营了一个欺诈性的虚拟货币交易计划。他们声称提供专业的比特币和以太坊交易建议,但实际上却未能提供所承诺的服务,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据为己有。法院最终判决McDonnell和CabbageTech Corp.支付超过110万美元的赔偿金和民事罚款,并且禁止他们从事进一步的交易和注册违规行为。

此案件的裁决不仅对McDonnell个人和公司有影响,也为CFTC在加密货币领域的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持,明确了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法律地位,为CFTC在处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案件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3.1.2 CFTC诉My BigCoin案

在2018年,CFTC对My Big Coin Pay, Inc.及其创始人提起诉讼,指控他们通过一个未注册的交易所进行欺诈性销售,声称My Big Coin是一种"革命性的加密货币",而实际上并没有实际的业务或投资价值。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 Zobel在2018年裁定,虚拟货币是《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该案件涉及My Big Coin(MBC)的欺诈行为,法院认为CFTC有权力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行为进行起诉,并认为MBC属于《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因为存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期货交易。

此裁决强化了CFTC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权力,确认了虚拟货币符合《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定义,为CFTC在加密货币领域的反欺诈和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1.3 某DEX集体诉讼案

2023年的某DEX集体诉讼案中,投资者对某DEX及其创始人和相关风险投资机构提起诉讼,声称在该平台上购买的代币存在欺诈行为。然而,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2023年驳回对某DEX的集体诉讼时,明确指出比特币和以太坊是"加密商品",并非证券。

投资者们对某DEX及其创始人和相关风险投资机构提起集体诉讼,声称在该平台上购买的代币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经济损失。其认为这些代币是未注册的证券,而某DEX作为一个去中心化交易所,应承担责任。然而,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驳回了诉讼,认为某DEX的去中心化性质使其无法控制哪些代币在平台上列出或与谁交互。法官Failla在裁决中明确指出,以太坊(ETH)是一种商品而非证券。此外,法官还暗示Wrapped BTC(WBTC)也是一种商品,尽管没有明确声明。法官认为,某DEX作为一个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其核心智能合约本质上不是非法的,且能够合法执行类似于加密货币商品ETH和比特币的交易。此裁决对DeFi项目具有重要意义,表明协议开发者不应为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在美国,各州对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的分类和监管方法存在显著差异。例如,伊利诺伊州法院的裁决将BTC和ETH视为《商品交易法》下的数字商品,这一立场为该州的加密货币监管提供了明确性。虽然,这种分类并不是全美统一的标准,其他州和联邦政府可能有不同的立场和规定。例如,怀俄明州已经通过立法,明确将某些加密资产定义为财产,并为加密银行和证券提供法律框架。但是,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亦可以得出结论,美国法院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而非证券,这一立场对加密货币的交易、监管和市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发展,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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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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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市炒面师vip
· 07-22 10:24
终于落实了,早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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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教育家vip
· 07-22 02:08
*调整虚拟眼镜* 这个发展真令人着迷,老实说,但对那些知道的人来说其实是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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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_fee_Criervip
· 07-22 00:03
头部太大,散户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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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gpull_ptsdvip
· 07-21 23:56
反正全是纸面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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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runnervip
· 07-21 23:38
监管早着呢兄弟们 继续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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