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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犯罪的司法認定:從傳銷到詐騙的定罪邏輯
虛擬貨幣相關犯罪的司法認定分析
近期,一位法律專家在研究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判例時,發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存在一些"潛規則"或定罪標準的路徑依賴問題。本文將探討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某些常見涉幣行爲是否構成犯罪。
一、案例概述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對一起集資詐騙案作出判決,認定"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名招攬投資,並以傳銷方式發展下線,利用區塊鏈概念吸引投資,實際操控價格牟利的行爲"應當以詐騙類犯罪定性,而非較輕的組織領導傳銷罪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該案涉及發幣、宣傳推廣、營銷拉盤、ICO等多種業務模式。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主犯夏某某等人最初被湖北鍾祥市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緩刑,但後來被杭州中院撤銷原判,改判集資詐騙罪並判處無期徒刑。浙江高院駁回上訴,維持杭州中院的判決。
兩地法院判決的巨大差異,引發了對涉幣傳銷犯罪和詐騙類犯罪定罪邏輯的研究興趣。
二、涉幣犯罪的常見類型及入罪邏輯
(一) 虛擬貨幣交易的合法性問題
自2017年9月七部委發布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公告後,在中國境內進行代幣發行被視爲"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虛擬貨幣"名義進行的公開宣傳均被認爲不合規甚至違法。
即使是境外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由於缺乏國家認可,也被認爲沒有實際經濟價值,只能作爲虛擬概念存在。
在夏某某案中,法院認爲其發行的虛擬貨幣總量不固定,通過無償贈送代幣擴大資金規模,再人爲拉升價格,屬於典型的旁氏騙局。因此,虛擬貨幣交易中的發行方(賣方)被認定爲違規違法,但對普通參與者(買方)是否違法則未明確表態。
(二) 涉幣犯罪的主要類型
常見的涉幣犯罪包括:
詐騙類犯罪的本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產。傳銷犯罪則以虛構項目爲噱頭,形成多層級架構並設有返利機制。涉幣開設賭場罪常見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某些業務中。非法經營罪主要涉及將虛擬貨幣用作外匯兌換工具或進行非法支付結算。
(三) 涉幣犯罪的入罪邏輯
以傳銷犯罪和集資詐騙罪爲例:
傳銷犯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類犯罪的本質:
在虛擬貨幣詐騙案中,空氣幣雖無價值,但可作爲詐騙工具置換主流幣。集資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屬於特殊的詐騙罪,其詐騙部分的構成要件與普通詐騙罪相同。
三、結語
盡管投資虛擬貨幣並未被明確禁止,但相關部門對"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爲有較大解釋空間。不同地區執法和司法機關對相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可能存在差異,這在涉虛擬貨幣案件中尤爲明顯。投資者應充分認識到相關風險,謹慎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