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0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若觸犯三種情況之一,即屬犯罪:


意圖犯罪:: 遊蕩時意圖犯下可逮捕的罪行。
妨礙他人:: 遊蕩的行為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共用部分。
引起恐懼:: 遊蕩行為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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