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永續合約對標黃金白銀原油,有何法律風險?

撰文:蕭颯法律團隊

幣圈夥伴們普遍認為,永續合約是一種使用區塊鏈技術、在交易規則上與傳統期貨合約極為類似的虛擬貨幣衍生品、幣圈金融產品。

蕭姐團隊注意到,隨著 2026 年貴金屬的價格波動,以及地緣衝突引發的能源危機持續推動原油價格上漲,各家交易所正在積極打造對標黃金、白銀、原油等產品價格的幣圈永續合約創新產品,一度吸引了大量資金湧入交易。

那麼,這種創新永續合約相比此前對標 BTC、ETH 價格的傳統玩法,在法律定性上是否存在差別?離刑事紅線更近還是更遠?今天蕭姐團隊就跟大家詳細聊聊這個問題。

一、幣圈永續合約的中國法律定性

從交易規則和交易方式上看,幣圈永續合約與傳統期貨合約類似,具體特徵對比如下:

必須明確的是,傳統幣圈永續合約在我國法律下,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期貨合約,BTC、ETH 也並非任何一種合法的期貨期權品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 17 條:「期貨合約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的上市應當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由期貨交易場所依法報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註冊。」而根據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 2025 年發布的資訊,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我國期貨市場已合法上市的期貨期權品種共 160 個,分別是商品期貨 80 個、商品期權 59 個、金融期貨 8 個(4 個股指期貨+4 個國債期貨)、股指期權 3 個、ETF 期權 9 個、指數期貨 1 個(集運歐線)。BTC、ETH 等虛擬貨幣不屬於我國允許的任何一種期貨期權品種。

2021 年,在十部委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 通知」)【注:該規範性文件已被 2026 年《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簡稱「2.6 通知」)取代】之後,司法機關在實務中已明確將幣圈期貨合約納入「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交易」類別,並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

二、幣圈永續合約的刑事紅線風險

先給結論,當前我國司法實務中已明確將開設對標 BTC、ETH 價格的幣圈永續合約交易行為,定性為開設賭場罪。

(一)典型判例

最知名且影響力最大的案件,當屬 2025 年二審下判的四川成都某公司的 B··X 開設賭場系列案件。

一開始,B··X 只是個普通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僅提供加密貨幣兌換、現貨交易等業務。2021 年上半年,紀某某等人在 B··X 上線了永續合約交易功能,用戶可以以 USDT 為註,透過設定高倍槓桿放大投注本金,以 BTC、ETH 等加密貨幣的交易價格漲跌為標的,進行永續合約交易。實操中,用戶使用 USDT 充值後,可選擇 BTC、ETH 等不同加密貨幣幣種的合約下單,可選「開多」或「開空」。B··X 普通的永續合約可添加 100 倍的槓桿,瘋狂合約玩法則可添加 125—1000 倍的超大槓桿,確認開倉後不可更改交易內容,永續合約無到期時間。

B··X 設有行情參考數據、強制平倉、撮合交易、平台對賭交易和代理返佣等功能。截至案發,B··X 共有合約交易用戶 27 萬餘人,其中活躍用戶 6 萬餘人。平台透過在用戶提現、投注過程中收取手續費,以及強制平倉、對賭獲利,累計獲得淨利潤人民幣 3 億左右。

(二)幣圈永續合約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的原因

之所以本案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其核心原因在於我國司法機關認為虛擬貨幣永續合約的交易行為是刑法意義上的賭博行為。

何為刑法意義上的賭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聯合或單獨發布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等關鍵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中,也並沒有對賭博這一概念本身進行界定,仿佛這是個不言自明、無需解釋的概念。

只有從指導案例中,我們才能對這個問題找到較為明確的答案。在刑事審判參考總第 84 集指導案例第 752 號周幫權等賭博案中,法官援引《現代漢語詞典》對「賭博」的解釋,賭博就是用鬥牌、擲色子等形式,拿財物作注比輸贏。我國早在 3500 年前的夏朝就出現了最早的賭博遊戲——六博。此後,隨著社會的發展,賭博形式不斷翻新,種類逐漸增多,危害也越來越大。新的賭博形式已不限於用牌、色子等作為載體了:因此,基於這種發展態勢,我們認為,只要利用一定形式作為載體,以財物作注比輸贏的,都屬於賭博。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是利用「六合彩」資訊進行猜測,以財物作注比輸贏,以賭博定性,符合長期以來民眾對賭博本質的理解。

如上可知,我國刑法意義上的賭博行為,實際上較為寬泛,只要能夠被歸納為實質上的「押大小、賭輸贏」,那麼界定為賭博行為就不存在障礙。

視角回到幣圈永續合約。其實幣圈永續合約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指導案例 146 號陳慶豪、陳淑娟、趙延海開設賭場案(入庫編號:2020-18-1-286-001)非常類似。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模式較為相近。本案被告人以「二元期權」交易的名義,在法定期貨交易場所之外利用互聯網招攬「投資者」,以未來某段時間外匯品種的價格走勢作為交易對象,按照「買漲」「買跌」確定盈虧,買對漲跌方向的「投資者」得利,買錯的本金歸網站(莊家)所有。本案法官認為,由於在該種交易模式中,用戶的盈虧結果不與價格實際漲跌幅度掛鉤,而只看對標商品價格是漲還是跌,其本質仍屬於「押大小、賭輸贏」範疇,因此是一種披著期權交易外衣的賭博行為。

(三)幣圈永續合約是否構成違法經營罪?

隨著幣圈永續合約案件的增多,實踐中還有一些意見認為,幣圈永續合約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定性,而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性。

持這種意見的學者和法律從業者們主要認為,我國「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名中的「賭博」行為,應當是一種純粹的「射幸行為」,必須是一種類似於隨機擲骰子、完全無法預測結果的行為。從這個觀點來看,幣圈期貨合約的交易當然不是一種純粹的「射幸行為」:幣價的上漲下跌受傳統金融市場行情、政策風向、突發事件等影響極大,因此其漲跌往往是有跡可循。

但是這種觀點在我國司法實務中最大的障礙在於,幣圈的永續合約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期貨合約種類。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規定的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如果幣圈永續合約在法律性質上就不屬於一種期貨合約,那嚴格意義上也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寫在最後

總之,對標黃金、白銀、原油等商品價格的幣圈永續合約,在我國法律框架下仍面臨嚴峻的法律風險。儘管其標的從虛擬貨幣轉向傳統大宗商品,但核心交易模式仍具備「以財物作注比價格漲跌」的賭博本質,與已被司法實務明確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 BTC、ETH 永續合約並無明顯的法律定性差異。

我國對面向中國大陸居民的虛擬貨幣相關金融活動採取「全鏈條禁止」態度,2026 年「2.6 通知」進一步強化了監管立場,而歷史判例已清晰表明,無論對標標的如何變換,只要交易機制符合「押大小、賭輸贏」特徵,平台營運者即可能面臨開設賭場罪的刑事追責,夥伴們務必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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